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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倍+已交保险费*1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 10.3)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见 10.5)事故、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6)事故或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其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 2.3.1 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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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倍+已交保险费*120%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 10.3)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见 10.5)事故、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6)事故或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20% 若被保险人发生 2.3.1 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20%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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