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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的 90 日称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本条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 Product_7 重大疾病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0.18 [详细条款]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大疾病关爱金分 12 个月等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 并给付,以后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 12 次时,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18%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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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的 90 日称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本条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重大疾病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0.18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大疾病关爱金分 12 个月等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 并给付,以后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 12 次时,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18%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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